• 1阅读风险揭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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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文化产权中心

客户开户协议

甲  方(平台):香港文化产权中心

乙  方(客户):

鉴于: 香港文化产权中心(以下简称“交易平台”)的监管方。依据《香港文化产权中心平台交易规则(暂行)》(以下简称“《交易规则》”)等交易平台管理规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就乙方通过交易平台开立交易帐户、参与交易、接受甲方为其提供平台交易服务等事宜,甲、乙双方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乙方自愿成为甲方交易平台客户。乙方在签署本协议之前已仔细研读、充分理解并接受《交易规则》等交易平台管理规定,据实填写开户信息、知悉并同意参与交易应负的责任和可能发生的风险,并承诺将严格按照《交易规则》等交易平台管理规定参与交易。

第二条 甲方有权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意见、交易平台管理规定等行使职权。

如出现交易异常情况,为控制交易风险,甲方有权按照相关规定,视情况采取相应风险管理措施,包括但不限于调整涨跌幅限制、调整交易时间、限制交易量、限制交易权限等。

第三条 甲乙双方应遵守诚实守信原则,乙方须保证所提供给甲方的证件及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及有效性。如乙方所提供证件及资料存在虚假、违法、无效等情形,乙方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法律责任以及造成的一切损失。

第四条 甲方作为交易平台的运维方,应当遵守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为所有客户提供一致的服务。

第五条 甲方有权依照法律法规、政策意见变化,对交易平台所提供的内容进行增减。

第六条 甲方在为乙方提供交易平台服务过程中,不得代乙方进行操作,否则甲方须承担相应责任。

第七条 甲方应全面完整地向乙方提示交易风险,及时、准确、客观地发布交易信息和交易行情。甲方发布的交易信息仅供乙方参考,不构成对交易的指示、诱导或暗示。

第八条 甲方承诺对乙方的个人资料及交易记录负有保密义务,非经乙方同意,不得向任何一方透露,否则甲方应承担相应责任。

第九条 乙方应妥善保管好自己的交易帐户,因密码遗失、泄漏等造成的一切后果均由乙方自行承担。

第十条 乙方完成交易帐户注册后,应及时与资金存管银行资金账户完成关联绑定。

第十一条 乙方应确保由其本人登录交易帐户参与交易,其所有交易行为和可能出现的交易结果均由乙方自行承担。

第十二条 乙方承诺在参与交易时,应在其风险承受能力的范围内从事交易,严格遵守《交易规则》等交易平台管理规定及本协议约定,并对其交易行为负责。

第十三条 乙方应严格按照相关规定,进行交易资金的划转、交易费用的结算和提货等相关操作。

第十四条 乙方可通过交易平台查询交易信息及交易行情。

第十五条 乙方应及时了解在交易平台发布的各项规则、制度及公告。因未及时关注而导致的损失,由乙方自行承担。

第十六条 因地震、台风、水灾、火灾、战争及其它不可抗力因素导致的乙方损失,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十七条 因交易系统、存管银行等不可预测或无法控制的系统故障、设备故障、通讯故障、停电等突发事故给乙方造成的损失,甲方不承担责任。因上述事故造成交易数据中断,恢复交易时以故障发生前系统最终记录的交易数据为有效数据。

第十八条 因本协议引起的一切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的,双方同意将争议提交甲方住所地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第十九条 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一致同意按照《交易规则》等相关规定执行。交易平台发布的所有规则制度(包括对本协议的修改或更新)是本协议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两者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香港产权文化中心平台交易规则(暂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在香港产权文化中心(以下简称“本平台”)进行的文化艺术品交易行为,维护本平台交易秩序,保障客户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艺术品经营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交易规则。

第二条 特约经销商、客户等参与香港产权文化中心电子交易的相关主体及其工作人员均须遵守本规则。本平台不参与文化艺术品收藏品交易,不承担文化艺术品收藏品交易的法律后果。

第三条 在本平台进行的文化艺术品收藏品实物交易必须遵守各项法律法规及本平台相关业务规则的规定。

第四条 文化艺术品收藏品交易应当遵循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二章 文化艺术品收藏品

第五条 可在本平台进行交易的文化艺术品收藏品是指可独立交收交易的:

1、非物质文化遗产产品:

(1)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创作而成的作品;

(2)非物质文化遗产衍生品;

(3)其他非遗概念产品。

2、版权衍生品:

(1)文字作品的版权衍生品;

(2)影视作品的版权衍生品;

(3)音乐作品的版权衍生品;

(4)动漫作品的版权衍生品;

(5)游戏作品的版权衍生品。

3、收藏品:

(1)玉石;

(2)书画;

(3)陶瓷;

(4)竹木。

第六条 本平台实行挂牌文化艺术品收藏品准入制度,全部交易必须按文化艺术品收藏品目录指定的编号登记后方可交易。

第七条 每个文化艺术品收藏品条目包括可交易品种名称、代码、交易单位和加价幅度,交易单位包括但不限于“件”、“只”、“把”、“套”等。

第三章 挂牌申请

第八条 本平台实行文化艺术品收藏品挂牌代理制度,持有人应当委托本平台特约经销商提出挂牌申请。持有人和特约经销商须向本平台提交《委托挂牌代理协议》、《挂牌申请书》、《持有人承诺书》等相关文件。

第九条 挂牌申请人向本平台提交挂牌申请,视为其接受本平台的各项交易条款和挂牌申请人的权利与义务。

第十条 本平台收到挂牌申请后,由发行审核工作组进行审核并交由第三方鉴定、评估,审核通过的,本平台向挂牌申请人出具挂牌申请回复函,同时该产品进入托管流程。

第十一条 文化艺术品收藏品收入本平台托管库后,本平台根据不同的文化艺术品收藏品品类收取保管费,挂牌申请人须按要求缴纳挂牌服务费。

第十二条 入库流程完成后,本平台将所收到的文化艺术品登记至挂牌方的交易账户。

第十三条 首日挂牌参考价由发行审核工作组根据专业市场现货价、第三方评估价,综合评估确定。

第十四条 文化艺术品首次挂牌上市的,其流通市值不低于人民币50万元;

第四章 预购

第十五条 本平台预购采取全额预缴款方式,即指客户在交易账户内有全额预购款的情况下,于预售公告规定的时间内,通过交易系统进行文化艺术品收藏品预购,预购成功则交易价款及交易手续费实时冻结。

第十六条 预购结束后,实际预购数量小于等于可预购数量则所有参与者全部成交。如实际预购数量大于可预购数量则通过交易系统进行摇号产生中签结果。

第十七条 中签结果产生后,交易系统根据客户中签数量实时划转交易价款及交易手续费,客户可通过交易系统查询中签结果及交易账户中持有的文化艺术品数量。未中签部分的交易价款及交易手续费解冻。

同时,交易系统扣除挂牌方交易账户中相应数量文化艺术品,并将等额的交易价款划入其交易账户中,该部分交易价款须中签结果产生后下一个交易日方可操作出金。

第十八条 预购完成后,由本平台发布正式挂牌交易公告,文化艺术品的挂牌交易时间、首日挂牌价、可交易数量等内容以发布的公告为准。

第五章 交易

第十九条 本平台交易系统开放时间为每周周一至周五9:30至12:00和13:00至16:00,国家法定节假日和本平台公告的休市日除外。交易期间内因故停市,不作顺延。本平台公告另有规定的,交易时间以本平台公告为准。

第二十条 根据市场发展需要,本平台可以调整交易时间。

第二十一条 本平台客户自愿参与文化艺术品收藏品交易,应当充分理解并接受本平台制定、修订、公布的交易规则、管理办法、暂行规定、细则、公告、通知、资讯等文件,充分认识和自愿承担文化艺术品收藏品交易的相关风险。

 第二十二条 本平台实行实名制交易制度。每个交易客户在本平台只可以设立一个交易账户。

第二十三条 在交易时间内,交易系统接受交易信息,交易信息当日有效。当日交易结束时,未成交的交易信息和交易信息的未成交部分,由交易系统自动撤销。

第二十四条 在交易时间内,未成交的交易信息可以撤销。交易信息撤销的,由本平台及时解除对客户相应款项或产品的锁定。

第二十五条 客户发布交易信息须遵循有效报价原则,本平台的有效报价原则为:文化艺术品首次正式挂牌交易当日,客户发布交易信息的有效价格区间为该产品首日挂牌价的(1+30%)以内,后续每个交易日的有效价格区间为该产品当日挂牌价的(1+10%)以内。

第二十六条 每个交易日挂牌价为文化艺术品前一交易日休市前最后一分钟的成交均价(按该时段内该产品的成交价格总和除以成交数量计算);若该期间未有成交的,则当日的挂牌价为其前一个交易日最后一笔成交价格;若前一个交易日未有成交的,则当日的挂牌价为上上一个交易日的挂牌价,以此类推。

第二十七条 本平台挂牌交易采用交易双方在交易系统内自主报价原则,交易双方自愿完成交易。

第二十八条 本平台采用货银对付、钱货两清、实时交易原则。交易双方须签署电子交易合同。交易双方应当保证合同内容真实、有效,合同对交易双方均具有约束力。

第二十九条 参与文化艺术品收藏品交易的交易双方,在完成每笔交易时,均须交纳本平台公告的交易手续费。交易过程中所产生的税费,由客户自行承担。

第三十条 因不可抗力、意外事件、交易系统被非法侵入等原因造成严重后果的交易,本平台可以采取适当措施或认定无效。对显失公平的交易,经本平台研究认定后,可以采取适当措施进行处理。违反本规定相关条款,严重破坏市场正常运行的交易,本平台有权宣布取消,由此造成的损失由违规者自行承担。

 

第六章 提货

第三十一条 客户在每个交易日的9:30-12:00、13:00-16:00,可通过交易系统提出提货申请,提出申请后,客户所持有的文化艺术品进入待提货状态,本平台按程序办理文化艺术品提货。

第三十二条 客户提出提货申请后,若在指定的提货时间内未办理实际的文化艺术品提货业务,视为该申请作废,其对应的文化艺术品收藏品将被解除锁定。

 

第七章 摘牌

第三十三条 交易平台对于符合摘牌条件的挂牌产品,将进行摘牌,对进行摘牌的产品另行公告。摘牌条件包括:

  1. 挂牌即将到期;
  2. 交易不活跃;
  3. 提货数量超过一定比例;
  4. 涉嫌违规;
  5. 其他有必要摘牌的产品。

 

第八章 市场管理

第三十四条 为了维护市场的稳定,保护参与者的利益,本平台可以对交易的文化艺术品收藏品临时停牌。对于停牌原因和恢复交易的时间,本平台将予以公告。

第三十五条 本平台在官方网站上发布公告、相关的行业新闻等信息。

第三十六条 本平台实行风险警示制度。当本平台认为必要时,可以分别采取或同时采取要求参与者报告情况、谈话提醒、书面警示、公开谴责、发布风险警示等公告、暂停或限制交易、取消交易资格等措施中的一种或多种,以控制风险。

第三十七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平台不承担责任:

1、当政府司法机关依照法定程序要求本平台披露个人资料时,本平台将根据执法单位之要求或为公共安全之目的提供个人资料;

2、由于客户将个人密码告知他人或与他人共享交易账户,由此导致的任何个人资料泄露的;

3、任何由于黑客攻击、计算机病毒侵入或发作、因政府管制而造成的暂时性关闭等影响本平台正常经营的;

4、因不可抗力而造成的个人资料泄露、丢失、被盗用或被篡改以及交易无法正常运行等;

5、因线路、设备及电力等故障或其它不可抗力而导致暂停服务,于暂停服务期间造成的一切不便与损失。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本平台根据需要有权选择升级或更换交易系统,并有权要求交易客户配合本平台采取相应措施,因交易客户不配合造成的自身损失,本平台不承担责任。

第三十九条 本平台升级或更换交易系统应当进行公告。

第四十条 本规则中所述时间,以本平台交易系统显示的时间为准。

第四十一条 本规则未作规定的,适用本平台的其他规定。国家法律、法规及政府相关部门对文化艺术品交易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本规则的解释权和修订权属于香港产权文化中心。

第四十二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